01
品種權保護的意義
植物品種權英文為Plant breeder's right (PBR)或Plant variety right (PVR),為保護植物育種者的合法權利,鼓勵企業和個人對植物育種研究的投入,加快新植物品種的創新研究和開發,並導入其他國家新的、特殊植物品種,緊跟國際市場趨勢,以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02
申請植物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具備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且在申請日之前於國內推廣或銷售未超過一年,及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6年,其他物種未超過4年,可以由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植物品種權。
03
保護範圍
植物品種權之保護範圍除該品種之種苗外,並及於其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申請人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農委會提出申請,案件受理公開後至登記核准前,該法即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通過審查核准後即可取得專有生產、繁殖、調製、銷售及輸出入該品種之權利。品種權效力自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種權權利期間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20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植物品種權申請核准的主管機關,國內具品種權及正在申請品種權的花卉資訊都可以在其所屬的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找到。如果想更加了解品種權,也可以前往該網站,獲得進一步的資訊。